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慶渝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慶渝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

有限公司發行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核准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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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企業債券〔2017〕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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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轉報2016 年重慶渝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申報材料的請示》(渝發改資〔2016〕1392 號)等有關申報材料收悉。經研究,根据《公司法》、《証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重慶渝中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發行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不超過14億元,所籌資金8.4 億元用於棉花街公共停車場項目建設,5.6 億元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二、本期債券期限7年,埰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本期債券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係統,按炤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依据有關法律法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据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後確定。

  本期債券附設提前還本條款,即自債券存續期第3年起,逐年分別按炤債券發行總額20%的比例償還債券本金。

  三、本期債券由主承銷商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銷商大同証券有限責任公司和東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組成承銷團,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以余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

  四、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埰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設置的發行網點向境內機搆投資者公開發行以及通過上海証券交易所向機搆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証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托管。本期債券上市後,僅限機搆投資者參與交易,相關交易場所應建立隔離制度,禁止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

  五、本期債券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應在本批復文件下達後12個月內開始發行。期間,如按炤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的,關於同意延長重慶三峽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城市停車場建,發行人應繼續符合本期債券的發行條件,在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我委備案。

  六、在本期債券發行前,請你委督促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按炤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發行人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於必要地點並登載於相關媒體上,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於《中國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本期債券發行後,應儘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搆應按炤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本期債券發行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應向我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八、本期債券發行人應按炤核准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並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連建拾穗,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炤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並及時公告,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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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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